***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02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暂住地***。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暂住地***惠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暂住地***惠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阳光美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西路南侧和庆商务大厦13楼D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阳光美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1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惠州市阳光美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1084000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市阳光美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302执2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