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胜信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和悦瑞丰机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胜信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5200号 原告:和悦瑞丰机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28。 法定代表人:黄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滨,北京优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优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胜信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16号1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悦瑞丰机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胜信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和悦瑞丰机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悦瑞丰机电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