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初1686号
原告: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1号楼1至4层101。
法定代表人:李平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捷,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阳光公司)与被告陈捷、***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天地阳光公司诉称,天地阳光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与长沙梓瞳影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梓瞳公司)签订了《H.265视音频编、解码产品定制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长沙梓瞳公司为天地阳光公司提供“H.265视音频编、解码产品”的定制开发服务。因长沙梓瞳公司严重违约,天地阳光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长沙梓瞳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长沙梓瞳公司退还天地阳光公司前期支付的研发费用70万元及占合同总额20%的赔偿款40万元。长沙梓瞳公司在收到天地阳光公司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后,至今未向天地阳光公司进行支付,并于2018年10月9日注销。2018年8月21日,长沙梓瞳公司的股东陈捷、***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如长沙梓瞳公司存在未清算的债务,全体股东自愿依法承担清偿责任。陈捷、***作为长沙梓瞳公司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未对天地阳光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天地阳光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捷、***退还天地阳光公司合同款70万元;2.陈捷、***向天地阳光公司支付赔偿款40万元;3.诉讼费用由陈捷、***承担。
被告陈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审理中,被告陈捷向本院邮寄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其自2017年3月1日起至今居住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天地阳光公司对上述证明无异议。
经查,被告***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派出所长重社区东二环一段56号2区2栋205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的情况下,本案只能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经查,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冰青
审 判 员 左慧玲
审 判 员 杨 潇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刘珈彤
书 记 员 李悦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