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1804号
本院2021年9月17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天地阳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捷、王运芝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73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倒数第二段“长沙梓瞳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2017年8月9日分别向天地阳光公司转账‘开发费’30万元、40万元,共计70万元”应为“天地阳光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2017年8月9日分别向长沙梓瞳公司转账‘开发费’30万元、40万元,共计70万元”。
审 判 长  宋 鹏
人民陪审员  雷小文
人民陪审员  梁爱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