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兴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德惜朗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兴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德惜朗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兴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5-22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商初字第00581号
原告苏州德惜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管家花园21号(三区1幢1203号)。
被告苏州华兴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平街270号澳洋顺昌大厦4A、4C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惜朗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兴致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德惜朗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德惜朗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德惜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3元,由原告苏州德惜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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