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民安安防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9民终10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857460495K。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8月15日生,汉族,古田县人,现住古田县。
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中富大厦1#楼二层。
负责人:文丹,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7日出,汉族,宁德市人,现住宁德市蕉城区。
原审被告:宁德市民安安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宁川北路27号城东花苑1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蕉城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宁德市民安安防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古田县人民法院(2018)闽0922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保蕉城支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减少财保蕉城支公司向***支付医疗费5372.49元、误工费25560元,以上合计30932.49元。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主张的误工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损失。而所谓的“正常工作和劳动”应当是指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工作收入。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视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损失,***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明显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其因受到损害而主张的误工费不能支持。即便法院认为超过退休年龄不必然导致丧失劳动能力,那么也应当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而导致确有误工收入减少。并且***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但是职业是务农,前后矛盾。一审法院认定***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同时又按农林牧渔业标准支持其务工损失,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计算也存在错误。***诉讼请求主张误工费32580元,从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5月8日,合计181天,一审法院认为181天未扣除法定节假日,扣除后为142天,判决认定误工期为142天。但从2016年12月17日计算至2017年5月8日的天数实际为142天,扣除法定节假日后的天数为94天。法院按照142天计算误工期也存在计算错误。
三、非医保范围的医疗费应当由***承担。根据交强险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医保”医疗费用不属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同时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医保”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本案超过标准范围的非医保数额5372.49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之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辩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且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审法院认定的误工数额未超过实际误工损失。关于非医保费用,因交强险法定性、强制性,故非医保费用应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辩称,关于非医保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同***,对财保蕉城支公司的其他上诉意见没有异议。
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其对财保蕉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均无意见。
*大建、宁德市民安安防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财保蕉城支公司和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对其各项损失共计181354.37元[医疗费36707.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28天×50元/天)、护理费26640元(住院28天+出院卧床4个月,计148天,每天按180元计算)、误工费32580元(从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5月8日,合计181天,每天按180元计算)、必要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68426.6元(36014元/年×19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费4000元、拖车费60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000元]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2.***、***、安防公司对超出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2016年12月17日13时10分,***驾驶鲁N×××××三轮摩托车从古田县城关曹洋村驶往古田城西莲桥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古田县污水处理厂路段T字路口左转弯驶入松半线时,遇***驾驶的闽J×××××号小轿车从古田县城关沿驶往古田溪电厂方向线绕行由***驾驶后停放的闽J×××××轻型普通货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受伤的交通事故。古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
2.***伤后住院治疗28天,医疗费用为36707.77元,经评定事故致***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预付***5800元。
3闽J×××××0号小轿车所有人为***,该车在财保蕉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闽J×××××6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是安防公司,该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两车都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43334.3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财保蕉城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2063.3元(104126.6元×50%);大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2063.3元(104126.6元×50%);超出交强险部分医疗费16707.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000元及施救费600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合计20707.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事故责任,由财保蕉城支公司、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30%即6212.33元的赔偿责任,***自行承担70%;因***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已足够赔偿,故***、***、安防公司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预付给***的医疗费用5800元,由财保蕉城支公司与***自行结算返还。***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代询价单)》无法体现车辆实际损失情况,对其要求财保蕉城支公司和大地保险公司赔偿车损的主张,不予涉及,其可待车辆修理完毕后另案起诉。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6263.3元(已扣除***预付的58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2063.3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施救费、鉴定费合计3106.16元(6212.33元×50%);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施救费、鉴定费合计3106.16元(6212.33元×50%)。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4元,由***负担110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各负担1406.5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当事人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关于误工费损失认定是否正确;2.非医保费用如何处理。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一)误工费损失属客观损失,系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来判断其是否存在误工,而非按其有无实际工作或是否达到退休年龄来判断。***年龄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故其误工费主张应予支持。***因伤第一次住院治疗21天,并医嘱卧床休息3个月;第二次住院行“术后内固定物存留取出术”住院7天,医嘱休息两个月,故***主张误工期为181天,并无不当。扣除法定休息日后,实际误工日为125天。一审按142天计算误工日有误,但***一审按城镇职工标准主张误工费有理,2016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劳动报酬63138元/年,折算日工资为241.9元,***的误工费应为125*241.9=30237.5元。一审认定误工费25560元,未超过该金额,可予维持。(二)因交强险赔偿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本案中财保蕉城支公司主张的非医保费用可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其关于非医保费用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财保蕉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仍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3元,由财保蕉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沈鸣鸣
审判员***
审判员郑彦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