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691号
原告: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双杏东街137号。
法定代表人:聂彦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海莲,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黄柏寺61923部队,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黄柏寺村。
负责人:黄勤生。
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300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童迪平。
原告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柏寺61923部队、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立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 明
书 记 员 张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