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延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7823号
原告: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聂彦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海莲,女,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延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郭增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绍山,男,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延庆分公司副经理。
原告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恒源亨通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延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恒源亨通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恒源亨通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0元,由北京恒源亨通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应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肖 凤
书 记 员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