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黔0112民催5号
申请人贵州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裕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6121XP。
法定代表人杨肖,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州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0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贵州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据号码为40200051/2791837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出票人为贵州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贵州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网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颜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