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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照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照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9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知民初字第00076号
原告东莞照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鼓村工业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路7号6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照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电器公司)与被告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能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五金电器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五金电器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金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3525元,由原告五金电器公司负担。
审判长冯月青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