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彰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照彰实业(东莞)有限公司与广东皓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3294号
申请执行人:照彰实业(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鼓村。
法定代表人:冯永楷。
被执行人:广东皓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联桂北街******。
法定代表人:陈运莲。
关于申请执行人照彰实业(东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皓鼎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932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1404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陈运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3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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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饶志平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琼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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