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彰实业(东莞)有限公司

照彰实业(东莞)有限公司与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4243号

原告:照彰实业(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鼓村。

法定代表人:冯永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侠,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凯乐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忠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照彰实业(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彰公司)与被告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小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照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镟,被告中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照彰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中融公司支付工程验收款965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561.05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2020年7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65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收);2.中融公司支付工程尾款482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182.29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2020年7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82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收);3.中融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照彰公司与中融公司(曾用名: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西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项目立体化防控建设项目一标段(指挥大厅控制台及席位)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照彰公司负责西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项目立体化防控建设项目一标段(指挥大厅控制台及席位)的设备供货及安装施工工程,合同总价款为965700元,付款方式为分阶段付款,即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金额的85%支付,累计支付至签约合同价(或调整合同价)的85%时暂停支付,待政府审计完成且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14天内支付至审计确定金额的95%,剩余款项即审计确定金额的5%作为工程尾款,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缺陷责任期满),且在工程质量无异议意见后14天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照彰公司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案涉项目的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维护等全部合同义务,该项目于2017年9月28日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中融公司验收完毕,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正常。根据合同约定,中融公司应于2017年10月12日支付工程验收款96570元、于2018年10月12支付工程尾款48285元。但中融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一直怠于审计,又一直以项目未经审计为由,肆意拖欠工程验收款及尾款至今,其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拖欠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任由其作为相对强势方无期限拖欠款项,对照彰公司极不公平,同时也有悖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照彰公司作为传统制造业生存不易,现又遭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早已出现严重困难,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中融公司辩称,双方并未在承揽合同中约定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中融公司即需要在14天内支付照彰公司工程验收款,照彰公司主张验收款96570元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成立。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尾款须在审计确定金额后且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工程质量无异议后的14天内支付,而案涉工程最终的政府审计尚未完成,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中融公司也在积极向业主方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催款,要求进行政府审计。案涉合同价款仅为暂定价,最终价款需要经过政府审计确定后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在政府审计结果作出前,中融公司也无任何支付依据。政府审计时间周期本身较长,照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理应知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意无论政府审计何时完成,均不因此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责任”,照彰公司主张付款违约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照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庭审情况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10日,照彰公司(承包人)与中融公司(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约定中融公司将位于天府新区(指挥大厅控制台及席位)中指挥大厅控制台及席位(本项目范围包含设备供货、运输、装卸、二次搬运、保管、安装、调试、系统优化、测试、培训、技术培训(含培训资料)、保修期内运行维护等全部工作交由照彰公司完成;合同价款(固定单价)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965700元;本项目计算工程费用根据承包人清单报价据实结算,最终金额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发包人有权当月不予计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单位审核后报送发包人,以确定上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金额的85%支付,累计支付至签约合同价(或调整合同价)的85%时暂停支付(根据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关于印发《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成管发[2014]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以政府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待政府审计完成且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14天内支付至审计确定金额的95%,剩余款项即审计确定金额的5%作为工程尾款,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缺陷责任期满),且在工程质量无异议意见后14天内支付;承包人在竣工后30天内按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报送竣工结算材料,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在90天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计,最终竣工结算金额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审理过程中,承包人应授权熟悉该工程项目、具有造价工程师资质的代理人全程配合审计局的审计工作,政府审理所需时间较长,承包人对此清楚且无异议,并同意无论政府审计何时完成,均不因此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签订后,照彰公司按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中融公司按约向照彰公司支付了合同暂定总价款的85%,即820845元。

照彰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中融公司邮寄《第二封催款函》,要求中融公司尽快解决验收款96570元和质保金820845元的问题。

案涉工程项目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另查明,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将名称变更为中融公司。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承包合同、客户收款人入账通知、建筑材料报审表、功能确认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签订了《承包合同》、照彰公司已按约完成供货及施工义务、中融公司已支付820845元工程款的事实均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工程验收款96570元和尾款482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之规定,对于报酬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本案中,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本项目结算工程费用根据承包人报价据实结算,最终金额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支付方式为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金额的85%支付,累计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5%时暂停支付,待政府审计完成且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后14天内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剩余5%的工程尾款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在工程质量无异议意见后14天内支付。即使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已失效,也不能据此认定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无效。而双方在庭审中陈述,案涉项目虽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承包合同中也约定了暂定总价款为965700元,但合同中同时也约定结算工程费用根据承包人报价据实结算,最终金额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而案涉项目尚未进行政府审计,现照彰公司又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项目其所完成的工程量及总价,本院无法认定实际的工程费用总价金额,也无法认定支付条件已成就,照彰公司要求中融公司支付工程验收款、尾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主张,无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照彰公司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照彰实业(东莞)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为1856元,由照彰实业(东莞)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小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兴华

书 记 员 童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