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5429号
原告: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1号1幢3至4层6202。
法定代表人:徐桂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辉,男,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8号院1号楼东座9层901-2室。
法定代表人:郝振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虎,男,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子豪
书 记 员 邱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