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特331号
申请人: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1号1幢3-4层6202。
法定代表人:李园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士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梦乐,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正新,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人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用时代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易用时代公司称,申请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0088号仲裁裁决书,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提成。事实和理由:一、***入职以来工作能力弱,素质不达标,怠工严重,2019年7月-2020年8月间多次迟到早退、旷工,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时没有完成业绩,月均利润均未达到,所以不存在提成问题。易用时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充分,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以及第(五)项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称,同意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
经审查查明:2021年10月29日,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0088号仲裁裁决:一、易用时代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7日工资4367.82元;二、易用时代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三、易用时代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提成3948元;四、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易用时代公司提交证据一2019年1月-2020年8月考勤记录;证据二2020年4月份考勤制度;证据三2019年1月-2020年7月的业绩统计表;证据四薪酬制度,***签字确认的部分任务确认单,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旷工及业绩不达标,易用时代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经本院审核,易用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系仲裁阶段所涉事实问题,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易用时代公司所提是仲裁阶段的事实问题,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以及***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五)的情形,对易用时代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唐述梁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李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