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0114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1号1幢3至4层6202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士国,男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易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到庭、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婉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孟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