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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金与许信锋、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6069号
原告:陈汉金,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辉灿,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信锋,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克震,福建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建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聪,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汉金与被告许信锋、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汉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汉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汉金负担。
代理审判员 关 恒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鹤鹤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3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