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建安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肽能集团有限公司、航通精准(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411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肽能九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莲亭路826号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燕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安,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萍,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中海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建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聪,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峤杉,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保全被申请人:航通精准(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曾伟达。
原告中海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肽能九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航通精准(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肽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1)闽0213民初41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肽能九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航通精准(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154269.03元的财产,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闽0213民初411号之三民事裁定,驳回中海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中海建安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闽02民终726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于2021年12月3日生效。肽能九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以中海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被生效裁判驳回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肽能九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海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对航通精准(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亦被生效裁判驳回,故对航通精准(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一并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肽能九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航通精准(厦门)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154269.0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予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柯宜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