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2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Ⅲ段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65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金额较小、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和
审判员*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