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1776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民主北京市西城区胡同35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海,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35420030056
被告: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三段12层。
法定代表人:刘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佳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