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1776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民主北京市西城区胡同35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海,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35420030056

被告: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三段12层。

法定代表人:刘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佳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