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9138号 原告: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三段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洞庭路交口的东南侧五福大厦-1-1409、1410、14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天津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安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鹏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