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2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名人花园1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3828498W。
法定代表人:李伟秋,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粤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文成东路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048868XL。
法定代表人:吴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绮琦,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谭伟,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上诉人中山市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粤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谭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中山市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定于2021年5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中山市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本院开庭传票通知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 玲
审判员 赖晓筠
审判员 钟劲松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简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