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新众展图科技有限公司

宜昌新众展图科技有限公司、易海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91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新众展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41号A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易海安,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
申请执行人宜昌新众展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海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鄂0591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海安、***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万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