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8960号
原告:福建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龙岩国际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481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西环北路**3508255959826049。
法定代表人:陈**韶,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债务,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7元,减半收取为4463.5元,由原告福建中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新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