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02执保74号
申请人: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榕湖北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20805809。
法定代表人:熊波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
被申请人:魏克勤,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4186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22418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24186元的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保全执行机构时起计算。保全期间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不得对被保全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盛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蒋林兵
书 记 员 郑敏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