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402民初2105号
原告: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榕湖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20805809。(以下简称赛联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
第三人:崇左职业技术学校(原广西崇左东盟国际职业教育学院),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佛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400086527072B。
法定代表人:李金清,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卫,该校教育处主任。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7月14日
开庭日期:2020年8月4日、2020年9月29日
原告赛联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84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崇左市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智慧校园一期)项目的部分劳务交由被告负责完成,包括15栋楼的全光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实施、计算机楼机房整体装修及布线、室外光纤管道建设等,施工费为28万元,工期6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84000元预付款,被告于2019年9月31日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但被告只对室内部分项目进行了施工,没有对机房和室外项目组织施工,并先后两次提出增加施工费。在遭原告拒绝后,被告便撤减施工人员,最后撤场停止施工,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工。为完成项目施工,原告被迫另行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20年1月8日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交付第三人崇左职业技术学校使用。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预付款84000元支付给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组织施工,且擅自撤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6点的约定“若乙方(被告)中途退场,视为乙方放弃已完成工程的施工费,甲方可不予支付”,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已支付的预付款84000元;《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第1点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如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工程总价5%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5天仍不能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当按照工程总价的25%支付违约金”。因被告中途退场,原告另行组织人员完成本应由被告完成的工作,该合同事实上已解除,无法继续履行。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总价25%的违约金,即28万元×25%=7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1.《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原告应提供施工图纸,但在履行过程中,从合同约定施工进场第一天开始,原告一直未提供任何一份含施工标准的施工图纸。所有安装标准皆由原告现场负责人口述且不作书面签字,造成多项施工已完工,部分工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重复改动及返工,成倍增加施工量。合同内约定原告提供所有施工材料,而被告从施工第一天开始就发现多项主要施工材料未到货及缺货。最终导致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期按时完工,原告的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完成。2.《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并负责交待、协调工作,施工中指导乙方施工”,合同期内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与第三人达成施工场地、施工时间的安排及协调,造成被告进场施工后多个项目因为无钥匙进场施工、正常工作时间不准许被告施工、按原告要求施工后遭第三人投诉等诸多原因造成被告无法正常施工,甚至停工,导致被告根本无法在合同期内按时完成所有施工项目,是直接造成被告违约的重要原因。3.原告多次修改并增加机房整体装修及室外光缆施工项目中多项合同内没有的施工项目及工作量,增项所产生的施工时间及额外费用,被告多次与原告沟通无果,原告一直拖延,恶意不计算增项费用报价,造成原、被告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导致被告无法施工,延误施工时间。之后被告在没有接到原告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原告在合同期内另找第三方人员签订机房整体装修及室外光缆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切割、分包涉案合同项目,被告认为原告行为存在违约,并直接造成被告无法按照原签订合同完成施工。综上,原告请求被告退还预付款84000元及支付违约金7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崇左职业技术学校述称:对原告起诉状的事实及理由无异议,被告的答辩意见不是事实,被告应退还原告预付款84000元及支付原告违约金7万元。
查明事实:第三人崇左职业技术学校将崇左市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智慧校园一期)项目发包给原告赛联公司。2019年9月2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崇左市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智慧校园一期)项目发包给被告负责施工,第一条工程概况,施工范围:1.崇左市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楼、办公楼、教学楼、教学综合楼、机电综合实训楼、汽摩修实训楼、数控模具实训楼、食堂、学生宿舍1-7栋等15栋楼的全光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实施;2.计算机楼三楼数据中心机房建设(包含机房整体装修及布线);3.以上15栋楼的室外光纤管道建设;4.所有信息点需做通断及线序测试、光缆需出示测试报告,具体实施内容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造价表。第二条工程造价,施工费28万元,该费用为工程三包费(即施工包辅料包质量),承包方自行提供工人工资、住宿、伙食、施工工具、以及因施工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等费用。第三条工程期限,1.本项目工期为60天(自甲方开具进场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工程内容;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地震、水灾等)影响工期,双方另行商定解决;3.在施工中如遇甲方或用户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中途停建缓建,乙方工期顺延。第四条付款方式与期限,1.合同签订后,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进场施工,甲方需在乙方进场前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30%施工预付款,即84000元。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并负责交待工作、协调工作,施工过程中指导乙方施工;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施工手续,负责协调最终用户向乙方提供材料存放场地;3.甲方负责协调解决乙方在施工中的用水用电事宜;4.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的施工进度,若乙方的施工进度明显不能按施工进度表的进度要求完工,则甲方有权采取保证施工进度的各种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赶工,终止本合同等。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超出本合同第二条款约定的工程内容,经甲方确认后其施工费用另行计算;2.乙方必须按时按质按量按施工进度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6.乙方进场后,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中途恶意加价或提出退场。若工程量有增加,可以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以供商讨。若乙方中途退场,视为乙方放弃已完成工程的施工费用,甲方可不予支付。第七条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如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工程总价5%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5日仍不能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按照工程总价的25%支付违约金;2.因乙方施工质量和工艺等原因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规定的期限无偿承担修复工作直至工程验收合格;3.由于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变更和修补,工期不予顺延,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4.甲方不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款845000元,被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但被告没有按《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完成施工,被告于2019年12月撤场停止施工,之后原告另行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涉案工程于2020年1月8日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第三人使用。至今被告未向原告退还预付款84000元。
本院意见: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预付款84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任务,至今被告未向原告退还预付款84000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6点的约定“若乙方中途退场,视为乙方放弃已完成工程的施工费,甲方可不予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预付款8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工期为60天,涉案工程于2020年1月8日完工。《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第1点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如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工程总价5%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超过5天仍不能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应当按照工程总价的25%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9年12月撤场停止施工,被告虽然没有按《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完成施工,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如期完工,故原告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7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一、被告**退还原告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84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3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8元,由被告**负担922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蒙键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洪 玺
书 记 员 邓志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