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302民初1342号
原告: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榕湖北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20805809。
法定代表人:熊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鹏飞(系被告**父亲),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以为便于法院作出审判,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起诉。
审判员 赵 旭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