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302民初1544号 原告: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榕湖北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20805809(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联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合同第三条、第五条有约定月利率0.8%),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为14186元),以上合计暂为214186元;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9000元;3、判决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1日,被告***因投资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期限为345天,即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息0.8%。同时还约定,若被告未按时归还借款,除按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每日按尚未还的剩余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自愿对上述全部债务及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原告按合同约定将20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但截至2022年1月,被告只支付了1600元的利息,本金至今未归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如上。 被告***提出答辩意见:我与***、**是桂林市澜山公馆的合伙人,也是股东,因酒店刚开业运营急需流动资金,***打电话给**借款,**答应借款,后我与***去了**的办公室,但**称这个钱不能以公司名义借,只能以个人名义借款,所以我就以个人名义向**借钱,由***作担保,但该借款不是我个人的投资需求,而是澜山公馆的借款,钱借到手后当天就打到澜山公馆了,且利息也是澜山公馆支付。对200000元的债务我们愿意偿还,但因我们每月都按时支付利息,故违约金我不应承担;合同没有约定我需要承担律师费。 被告***提出答辩意见:1、我不是实际借款人,当时我是公司的管理者之一,因快过年员工讨要工资堵在门口影响不好,遂商量先借款发工资。我打电话给**借款,其同意;但待我与法定代表人***到了**的办公室后,**称不能以公司名义借款,只能以个人名义借款。2、2020年1月21日,钱打到***账户后其又马上将钱打到澜山公馆的账户了。3、因疫情影响,澜山公馆退房几十户损失较大,若不是疫情,我们也不会去借钱。我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2020年9月后我已不在公司上班没有收入来源,上有老下有小,暂时无力偿还。4、合同签完后并没有给我一份,签了两三年后被起诉了我才知道,我对合同内容根本就不知情,对我而言很不公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全案有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20年1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0.8%计算。同时,约定逾期未还则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被告***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追偿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为借款到期后的两年。同时,约定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同日,原告转账200000元给被告***。 另查明,被告***一直按每月1600元标准给付利息,利息给付至2022年1月份。原告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在秀峰区××路××号,但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为七星区彰泰天街。原告因诉讼聘请律师支付给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代理费9000元。 再查明,自2022年1月20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之前的3.85%调整为3.7%。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管辖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原告现实际住所地在桂林市七星区,按合同约定,本应在七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原告在本院起诉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并未提起管辖异议,且出庭应诉,故本院有管辖权,二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将200000元借款转入了被告***银行账户,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主张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中,《借款合同》即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可以同时主张,但合计不能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原告在庭审中亦承认被告***按合同约定每月偿还利息1600元至2022年1月份,则被告***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按年利率5.8%(15.4%-9.6%)给付违约金,从2022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4.8%给付利息和违约金。对于被告***辩称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举证证明,且原告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的保证责任问题。本案《借款合同》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自愿对本案全部债务及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现原告主张被告***对上述20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签字时并未认真看合同,以及合同一式2份,也未给保证人一份,被告***主张均不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对于律师费承担问题,本院认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从属性原则,保证责任的范围及强度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及强度,且有依据对主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并未约定被告***承担律师费,却约定了担保人承担律师费,显然已超出主债务范围,担保人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对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从2021年1月1日计至2022年1月31日;按年利率14.8%从2022年2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24元,保全费16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0元,二被告共同负担3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4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