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安祥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安祥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7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安祥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律,系贵州建勘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7民初34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宏安祥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宏安祥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设备及安装款人民币95,823元及违约金40,000元、质保金10,077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269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2,089元。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登记,本院另案已冻结、查封。现因被执行人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凤冈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建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不动产予以冻结、查封,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327执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贵州宏安祥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可在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