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806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
委托代理人:鞠婧玮(特别授权),系。
被告:福建省索菲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8号201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罗丽君,女,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索菲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罗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莫启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龙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