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4民初929号之一
反诉原告:福建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
法定代表人:曾志春。
反诉被告:河北冠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饶阳县王同岳乡马长屯村华富工业园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张梁,总经理。
反诉原告福建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河北冠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反诉原告福建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福建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反诉原告福建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文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