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动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和动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执59号
申请人无锡和动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无锡和动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锡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无锡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无锡和动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64663.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全面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执行工作效率,以尽快实现申请人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和动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锡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由惠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源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