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动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和动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商仲审字第071号
申请人无锡和动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无锡市锡沪路588号2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无锡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欣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小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国权,该公司秩序主管。
申请人无锡和动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宏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无锡和动力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动力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0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事项。
被申请人宏瑞公司辩称:仲裁从开始到结束都没有宏瑞公司人员参与,仲裁程序不合法。1、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不符合宏瑞公司流程,没有宏瑞公司人员参与。合同经办人***不是宏瑞公司员工,宏瑞公司也没有委托授权他签订合同;2、合同列举的工程事项没有与宏瑞公司人员交接,现场设施到目前为止还是瘫痪状态,和动力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有关部门多次前往小区要求整改修复,但都没有得到改观;3、宏瑞公司有自己的管理制度,所有工程合同审批、工程验收、移交均有相关规定,而涉案工程从头至尾只有一个人操作,所有流程都违背我方正常流程,且高层领导均不知情,连仲裁也绕过我方管理层。合同签订期间宏瑞公司公章被案外人无锡润泽置业有限公司监管。***私下与他人沟通,私自签订合同暗箱操作;4、宏瑞公司为物业服务公司,仅靠收缴物业服务费用维持正常的保安保洁人员工资,无他项资金来源。大型工程的整改项目等需要报审批后待政府部门拨款,用维修基金支付,小区物业无力承担此费用。故请求法院不予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等用EMS特快专递邮寄给宏瑞公司,该邮件被签收,宏瑞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27日就相同地址再次将开庭通知书用EMS特快专递邮寄给宏瑞公司,但该邮件显示被拒收退回。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被拒收退回的邮件,视为其已有效送达,并在宏瑞公司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作出裁决,符合法律规定。宏瑞公司辩称其没有收到开庭通知,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该公司在2015年8月24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其不知情亦符合常理,故宏瑞公司关于仲裁送达程序违法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其提出的上述其他抗辩理由亦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和动力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07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锡仲裁字第307号裁决应予执行。
审判长张浩
代理审判员单甜甜
代理审判员酆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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