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于向阳、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4民初5498号
原告:***,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于向阳,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44号。
负责人:AlainRaymindCORNET,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伍怡,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58号欣隆壹号公馆5B栋15层。
法定代表人:肖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声雄,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于向阳、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旭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乔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