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4民初5498号
原告:***,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于向阳,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44号。
负责人:AlainRaymindCORNET,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伍怡,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58号欣隆壹号公馆5B栋15层。
法定代表人:肖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声雄,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于向阳、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武胜分公司、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旭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乔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