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2民初5112号
原告:***。
被告: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