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05民初10715号
原告(暨被告):***,男,199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暨原告):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358号欣隆壹号公馆5B栋15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暨被告)***与被告(暨原告)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暨被告)***、被告(暨原告)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同年11月5日、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暨被告)***、被告(暨原告)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暨被告)***撤诉;
二、准许被告(暨原告)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暨被告)***负担5元(免于收取),被告(暨原告)武汉纵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