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鑫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金穗龙担保有限公司与广东建鑫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177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穗龙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704房,组织机构代码6852210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建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青年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7314896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穗龙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建鑫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21140元及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执行费84274元。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案件受理费121140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84274元,并申请执行和解。同时,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划拨了230362.55元,并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2017年3月27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及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00元(扣减法院已划拨的230362.55元,实际应付4769637.45元),余款[截至2017年3月1日总计为12774095.89元;2017年3月2日后的利息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另计(以14769637.45元为本金计付;如按期或提前支付5000000元,则以实际支付次日起按9769637.45元为本金)]于2017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帐户的冻结;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第一点协议中任何一期付款义务的,则法院应及时启动对已查封的案外人***、***相关房产的拍卖;四、在上述执行和解协议正常履行期间,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不采取其他任何执行措施。
2017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首期执行和解款4769637.45元,本院亦已将该款及被执行人所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21140元、保全费5000元及划拨的230362.55元转退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及担保人已就本案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亦已支付了首期执行和解款,该协议余款履行时间的跨度又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7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余下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执行长戴子兵
执行员****
执行员黄昌森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