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气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13执942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气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3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汕头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4223.20元及延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经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 二、经向多家证券、保险机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及存款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证券、保险及存款情况。 三、经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车辆登记记录。 四、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记录。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权益、银行存款、分配权益、到期债权、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履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阮箐娜 审判员  胡 洁 审判员  李志良
书记员  陈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