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汕头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林州,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5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167号建安大厦东座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9275639-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8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广厦新城荷花园一幢列1-2号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183996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关于汕头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货款652688.62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病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5执10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曾恩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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