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某某与汕头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5民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原告:***,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原审被告: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1)****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审查,上诉人**与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司法救助情形,在本院送达《决定不同意缓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上诉人**与上诉人***均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1)****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