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

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03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8号泰弘电脑城。
法定代表人:任晓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东向申请执行人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0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9004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251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93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2、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6月28日,本院先后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劵、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4370.84元,无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2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并于2020年6月28日将***名下的存款4370.84元划拨至本院执行账户。2020年7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发放了执行款4370.84元。
3、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2日,2020年3月25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28日,本院先后5次向自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0年6月28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0年7月3日,本院通过现场谈话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拓达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