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1943号
原告:上海逸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555号C901室。
法定代表人:戚祖平。
被告:北京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5层526。
法定代表人:娄健。
原告上海逸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逸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现原告上海逸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逸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