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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2564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
负责人朱华勇,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斌,男,汉族,1978年5月5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史芯溢,女,汉族,1980年8月27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十堰浩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4号白浪村。
法定代表人张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十堰沁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铁匠巷1号。
法定代表人史芯溢。
被申请人: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龚家沟。
法定代表人李始进。
被申请人:十堰市新九环道路救援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龚家沟。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薛昌艳,女,汉族,1987年1月22日生,住郧西县。
被申请人:李始进,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生,住丹江口市。
被申请人:方立风,女,汉族,1964年2月3日生,住丹江口市。
被申请人:刘炳森,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生,住十堰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张斌、史芯溢、十堰浩捷贸易有限公司、十堰沁雅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新九环道路救援有限公司、**、薛昌艳、李始进、方立风、刘炳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鄂0302民初2564号之一民事裁定和(2019)鄂0302执保3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路xx号1幢xxx号房产【证号:xxxxxx号】、被申请人薛昌艳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浙江路10号xx幢xxx号房产【证号:xxxxxx号】、被申请人刘炳森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武当路102号xx幢xxx号房产【证号:xxxxxx号】予以查封、扣押。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路25-4号xx幢xxx号房产【证号:xxxxxx号】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薛昌艳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浙江路10号xx幢xxx号房产【证号:xxxxxx号】的查封、扣押;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炳森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武当路102号xx幢xxx号房产【证号:xxxxxx号】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炳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