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3384号
原告:***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7号办公大楼附2楼。
法定代表人:赵铁,总经理。
被告: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龚家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建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叶长青
书记员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