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欣名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4495号
原告:武汉欣名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农贸大市场交易区********(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451183C。
法定代表人:段还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丹丹,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龚家沟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539467018。
法定代表人:李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欣名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欣名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欣名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欣名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欣名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祝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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