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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2564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
负责人朱华勇,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斌,男,汉族,1978年5月5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史芯溢,女,汉族,1980年8月27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十堰浩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白浪村
法定代表人张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十堰沁雅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铁匠巷**/div>
法定代表人史芯溢。
被申请人: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十堰市车城龚家沟/div>
法定代表人李始进。
被申请人:十堰市新九环道路救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十堰市车城龚家沟/div>
法定代表人李鹏。
被申请人:李鹏,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薛昌艳,女,汉族,1987年1月22日生,住郧西县。
被申请人:李始进,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生,住丹江口市。
被申请人:方立风,女,汉族,1964年2月3日生,住丹江口市。
被申请人:刘炳森,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生,住十堰市。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诉被申请人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张斌、史芯溢、十堰浩捷贸易有限公司、十堰沁雅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新九环道路救援有限公司、李鹏、薛昌艳、李始进、方立风、刘炳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张斌、史芯溢、十堰浩捷贸易有限公司、十堰沁雅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新九环道路救援有限公司、李鹏、薛昌艳、李始进、方立风、刘炳森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张斌、史芯溢、十堰浩捷贸易有限公司、十堰沁雅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新九环道路救援有限公司、李鹏、薛昌艳、李始进、方立风、刘炳森价值3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审判员  袁炳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