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与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302民初256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号。
负责人朱华勇,该行行长。
被告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5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史芯溢,女,汉族,1980年8月27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十堰浩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滨河东路64号白浪村。
法定代表人张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堰沁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铁匠巷1号。
法定代表人史芯溢。
被告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龚家沟。
法定代表人李始进。
被告十堰市新九环道路救援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龚家沟。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男,汉族,1985年11月21日生,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薛昌艳,女,汉族,1987年1月22日生,住郧西县。
被告李始进,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生,住丹江口市。
被告方立风,女,汉族,1964年2月3日生,住丹江口市。
被告刘炳森,男,汉族,1981年2月12日生,住十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诉被告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史芯溢、十堰浩捷贸易有限公司、十堰沁雅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新九环道路救援有限公司、XX、薛昌艳、李始进、方立风、刘炳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史芯溢、十堰浩捷贸易有限公司、十堰沁雅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新九环道路救援有限公司、XX、薛昌艳、李始进、方立风、刘炳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史芯溢、十堰浩捷贸易有限公司、十堰沁雅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新九环道路救援有限公司、XX、薛昌艳、李始进、方立风、刘炳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28元,减半收取306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袁炳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