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锐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8619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书香门第**。
法定代表人:李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蕊,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龚家沟div>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39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