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鄂0302执保313号
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诉被告十堰市丁卯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十堰浩捷贸易有限公司、十堰沁雅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万佳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十堰市新九环道路救援有限公司、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02民2564号之一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对被申请人XX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路25-4号1幢xxx号房产【证号:xxxxxx号】予以查封、扣押;
二、对被申请人***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浙江路10号1幢xxx号房产【证号:xxxxxx号】予以查封、扣押;
三、对被申请人***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武当路102号1幢xxx号房产【证号:xxxxxx号】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期限:3年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承办人:袁炳林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民二庭
电话:847****、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