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汇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20117号
原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2G。
法定代表人:陈名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方,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旋,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7。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资平,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汇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34元,由原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楚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