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72民初6841号
原告:东莞太平联新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凤凰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181032207。
法定代表人:张贤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明,广东彰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23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14780352G。
法定代表人:陈名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彪,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太平联新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电镀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机电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泽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泽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房嘉敏、黄海滨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后因工作原因变更为由审判员欧泽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赖子裕、蔡浩狄炜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新电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明,被告方圆机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文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76000元;2.被告退还原告劳务费2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委托合同书》,《委托合同书》对委托事项、双方责任、付款方式、定金约定、双方的权利及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约定。被告确认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十天负责办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告按照《委托合同书》约定支付了定金60000元(含预付劳务费22000元)给被告,原告一直催被告尽快办出相关消防意见书,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办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和预付的劳务费共98000元。《委托合同书》第五条对争议管辖得到的法院为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方圆机电公司辩称,一、案涉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及验收意见书已经办出,场地设计装修迟延是因原告不配合被告对案涉场地进行整改,应由原告承担责任;二、被告为消防工程能够验收对案涉场地进行整改并花费整改工程款12690元,原告应承担被告支付的该费用;三、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如果未能按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修意见书》的,则责任由被告负责,被告不收取原告的报建报验劳务费等其他费用,已收的退还给原告,双方并未约定双倍返还定金。综上,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其义务,案涉工程拖延系原告造成,应由原告承担责任,且原告也确认被告已经办出案涉消防工程的备案及验收意见书,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验收意见书”),双方于2016年6月25日签订一份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的《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建筑现状的消防报建验收工作,由乙方负责办出审核意见书及验收意见书,甲方按甲方需要提供建筑物的现有相关资料给乙方办证用,并按时支付报建报验劳务费给乙方。《委托合同》的第三条乙方责任约定:1.负责整理和制作有关报建验收所需资料,乙方需将该建筑进行及时报建验收,如未及时申报,导致的延误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2.取得审核意见书和验收意见书。如果未能按时取得,则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不收取甲方的报建报验劳务费等其它费用,已收的退还甲方,所有报建验收材料交还甲方,对报建验收过程中所掌握到甲方的商业资料保密,若因乙方对外泄露,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在未办出审核意见书和验收意见书时不能取消已经办有的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4.办证期限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复制办出审核意见书和验收意见书。《委托合同》的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1.本工程消防报建报验劳务费为190000元(含税);2.签订协议当日,甲方支付给乙方60000作为定金。乙方取得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交给甲方当日,乙方开出有效税票,甲方通过对公账户一次性支付报建报验劳务费130000元给乙方,逾期将按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告支付60000元。原告陈述因《委托合同》的标的金额为190000元,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故该60000元为38000元的定金及22000元的劳务费,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出案涉的审核意见书及验收意见书,故被告应向其退还双倍定金及返还劳务费。
被告主张消防部门已经于2016年9月22日及2016年12月5日分别出具审核意见书及验收意见书,上述审核意见书及验收意见书迟延出具的原因系因原告不配合整改案涉消防工程,后其为上述审核意见书及验收意见书能出具,自行找工程队对案涉工程进行整改,并花费整改费用12690元,该整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并从其应支付的费用中扣除。被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照片及收据为证。上述审核意见书及验收意见书分别为2016年9月22日及2016年12月5日由东莞市公安消防局虎门大队出具,验收意见书显示案涉的消防工程经验收不合格,需按照消防大队的意见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被告提供的照片显示有一处空的室内场地及窗户,收据显示“张某”收到被告交来原告的部分消防整改工程款12690元,被告陈述“张某”为整改工程队的人员。原告对上述照片及收据均不予确认,并主张被告并未对案涉消防工程进行整改,合同亦未约定被告需对案涉消防工程整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合同》、收据,被告提供的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照片、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一、被告应否双倍退还定金以及返还劳务费用;二、被告主张的整改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能否抵扣被告应返还的款项。
关于焦点一。被告确实没有按照涉案《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修意见书》(以下简称“两书”)。被告主张涉案工程需要整改才能取得两书,但原告不愿意承担整改费用且不配合被告整改,导致被告迟延取得两书。被告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不予确认被告的上述主张,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又主张其办证的时间受消防部门的工作进度影响,认为迟延取得两书并非其责任,但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委托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消防部门对办理两书的程序发生重大变化,被告在向原告作出办理两书的时间承诺前应自行确定办理两书的合理时间,被告向原告作出承诺后在未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况下被告主张免责,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免责主张不予采纳。综上,被告迟延取得两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涉案合同标的额为190000元,故涉案合同的定金不能超过38000元,超过部分的22000元本院认定为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报建报验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关于“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虽然被告违约,且原被告双方在涉案《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是定金,但原被告双方在涉案《委托合同》第三条乙方责任第2款亦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时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建设工程消防验修意见书》的,被告不收取原告的报建报验劳务费等其它费用,已收的退还原告,造成损失的由被告承担。上述约定是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迟延取得两书的特别约定,该约定已排除了定金罚则在被告迟延履行情况下的适用,故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根据上述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报建报验劳务费22000元及定金38000元,合计60000元。
关于焦点二。被告主张其为完成委托事务垫付了12690元,并提供了署名为“张某”出具的收据一份,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张某”是否确有其人,且该收据没有相应的合同及整改清单印证,被告不能证明发生上述款项的必要性,原告亦不确认被告曾对涉案工程进行整改。被告主张其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出整改内容,但本院从照片中并不能看出具体的整改内容,故本院对被告关于其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12690元必要费用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被告关于从其应返还的款项中抵扣该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太平联新电镀有限公司返还6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太平联新电镀有限公司的其它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2250元(原告东莞太平联新电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方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欧泽林
人民陪审员 赖子裕
人民陪审员 蔡浩狄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阳 意
书 记 员 王超蕾